原告之女吴xx于2019年12月4日经先心病专科门诊副主任医师李xx诊查后入住被告处,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心功能二级”。12月10日10:00至13:25在全麻体外循环下行:“室间隔缺损组织移植物修补术+正中切口心脏停跳房间隔缺损修补+肺动脉瓣成形术”手术,手术结束后约当日下午2:00被送入心脏大血管外科重症监护室。
省医2019年12月11日抢救记录记载:患者于今日11:55拔除气管插管时出现拔管困难,缺氧症状明显,心率及血压进行性下降立即予以床边胸外按压等一系列抢救措施。12:20突发心跳骤停,持续予以床边胸外按压,12:37患儿心率恢复至140次/分; 12月12日20:45病程录记载:今晚夜间呼吸机报警提示气道压力增高,氧饱和度下降,考虑气管插管弯曲,20点30于章庆春与麻醉科医师在场下,拔除4mm无气囊插管,重新更换3mm带气囊气管插管,换管后氧和稳定。
12月15日早上,侍xx到医生办公室问章xx:吴xx是不是由于拔管失败造成的抢救。章xx回:像这么小的吴xx(吴xx两个多月)一般是三到五天拔管的,还是需要麻醉科医师在场的情况下。
12月16日脱机拔管,18日转普通病房,在普通病房期间无心电监护仪。12月18日8:30分,主管医生章xx在查房时嘱咐吴xx从重症监护室出来一定要上心电监护仪。但是护士回答“李主任说的,不用上”。然后护士开始交代一些喂养及相关注意事项。吴xx刚搬普通病房来的时候痰很重很多,呼吸声音很大,肺部情况不太好,吴xx父亲要求护士来把痰吸一下。护士说:“不用吸,吸多了对气管不好”。最后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备了一套吸痰器,给吴xx简单吸了一下。但是起不到任何作用。护士说做个雾化可以有效稀释痰液。护士将雾化器拿来,吴xx父亲给吴xx做雾化。由于雾化器和简易氧气管共用一根管。所以做雾化的时候,护士将氧气拔掉。约18:20,侍xx发现吴xx氧气被拔掉赶紧把氧气插上。这时发现吴xx呼吸没有声音。赶紧叫来护士查看。护士发现吴xx心跳停了,赶紧叫来医生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21:37宣布临床死亡。
经法院委托,南京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2020年7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安徽省立医院在诊疗吴xx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安徽省立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术后未见心脏超声检查报告;术后未及时纠正红细胞;第一次气管拔管时机把握不准;术后液体平衡管理不到位;抗感染力度不够;从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时机欠适宜;转出监护室后未针对患儿病情变化进行心电监护及氧饱和度的监测的过错,上述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患儿年龄小,且第一次拔管困难,不排除存在合并先天性气道畸形的可能。其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为宜”。目前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
12月15日早上,侍xx到医生办公室问章xx:吴xx是不是由于拔管失败造成的抢救。章xx回:像这么小的吴xx(吴xx两个多月)一般是三到五天拔管的,还是需要麻醉科医师在场的情况下。
12月16日脱机拔管,18日转普通病房,在普通病房期间无心电监护仪。12月18日8:30分,主管医生章xx在查房时嘱咐吴xx从重症监护室出来一定要上心电监护仪。但是护士回答“李主任说的,不用上”。然后护士开始交代一些喂养及相关注意事项。吴xx刚搬普通病房来的时候痰很重很多,呼吸声音很大,肺部情况不太好,吴xx父亲要求护士来把痰吸一下。护士说:“不用吸,吸多了对气管不好”。最后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备了一套吸痰器,给吴xx简单吸了一下。但是起不到任何作用。护士说做个雾化可以有效稀释痰液。护士将雾化器拿来,吴xx父亲给吴xx做雾化。由于雾化器和简易氧气管共用一根管。所以做雾化的时候,护士将氧气拔掉。约18:20,侍xx发现吴xx氧气被拔掉赶紧把氧气插上。这时发现吴xx呼吸没有声音。赶紧叫来护士查看。护士发现吴xx心跳停了,赶紧叫来医生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21:37宣布临床死亡。
经法院委托,南京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过错鉴定,2020年7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为:“安徽省立医院在诊疗吴xx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安徽省立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术后未见心脏超声检查报告;术后未及时纠正红细胞;第一次气管拔管时机把握不准;术后液体平衡管理不到位;抗感染力度不够;从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时机欠适宜;转出监护室后未针对患儿病情变化进行心电监护及氧饱和度的监测的过错,上述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患儿年龄小,且第一次拔管困难,不排除存在合并先天性气道畸形的可能。其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原因之间为宜”。目前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