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于2016年1月30日在合肥滨湖医院处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后出现右侧腰区疼痛,行泌尿系MRU提示:“右侧输尿管下段狭窄”。2016年3月29日被告MRI检查提示:“右侧输尿管下段局限性狭窄,致其上输尿管扩张及右肾积水”。3月9日、4月16日原告至安徽省立医院检查,建议手术治疗。
2016年4月1日,原告因“右侧腰疼伴发热半天”再次入住被告处,经检查提示为:“右输尿管梗阻、急性肾盂肾炎、右肾盂积水、右输尿管阴道瘘”,经输尿管镜检查后予以抗炎并嘱一月后行右输尿管再植手术,5月3日出院。
2016年5月29日再次入住被告处行手术治疗,6月16日行:“右侧输尿管狭窄段切除+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2016年7月3日出院。
上述事件发生后,被告承诺免收三次住院费直至将原告治疗好,其他项目赔偿要求走司法程序。
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告代理律师直接认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认可70%,但是仅仅认可伤残构成十级。经过安徽医疗纠纷律师王明清律师不懈努力,本案在湘雅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合肥滨湖医院存在主要责任,后又获得九级伤残的定级,本案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