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0时42分,原告亲属张xx因“突发性上腹部疼痛6小时”急拨120送入武警山西总队医院。武警医院入院记录记载“脉搏93次/分,血压100/66mmhg,局部腹肌紧张度增高。拟“腹痛待查”收住。7:28武警医院值班人员发现张xx面色苍白,查心律168次/分,血压84/46mmhg,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8:50刘xx医师到场指导抢救,急查腹部B超提示腹腔积液明显增多,行腹腔穿刺术抽出不凝血,考虑腹腔出血、失血性休克。请介入科会诊,何xx医师与原告方沟通,即使武警医院介入检查查明出血部位其现有技术尚无法行栓塞止血治疗,后联系省医,当日10:30予以办理转院。
2014年7月27日10时57分张xx转入山西省人民医院。转入时体检:全腹压痛(+),反跳痛(+-)甲床苍白,BP118/71mmhg,p132次/分,拟诊“腹腔出血,失血性休克?”收住,予以补液、西地兰使用。省医13:40病历记载:患者急诊行腹腔动脉造影,血压50/46mmhg,心律113次/分,血氧饱和度90%,经造影查明“脾动脉瘤破裂出血”。但是13:10张xx心跳骤停,经抢救30分钟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王明清律师在本起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患方接触,经过详细研究病历确定维权最佳方案。王律师认为在已经明确腹腔脏器出血伴休克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剖腹探查终止出血以挽救生命为首务。但是,武警医院值班医师违反医师高度注意义务,对120送入的急诊病人在长达7小时的时间内未积极诊疗以明确病因,对已经查明腹腔脏器出血伴失血性休克的患者未予以剖腹探查以挽救生命,丧失最佳抢救时机,具有明显医疗过错。省医在接诊长时间持续腹腔出血伴休克的患者亦执着于查明出血部位,丧失了最后抢救机会,最终造成张xx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明显医疗过错。
王明清律师接案后多次长途跋涉,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历经北京华夏司法鉴定所和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及小店区法院一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患方获赔30余万元,获得了满意结果。
本起案件同时感谢患方的信任,患方从太原到合肥寻找专业的医疗事故律师是考虑到对手是山西省最大的两个医院暨山西省人民医院和山西省武警总队医院,王明清律师也不辱使命,将医院责任有限的案件争取到了30余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