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9日4时,李x因“停经41周阴道流水40分钟”入住淮南新康医院,新康医院病历记载胎膜破,羊水清。新康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费xx全程处置生产事宜,9时使用0.5%催产素静滴试产,于14:10胎心突然下降至60-70次/分,会阴侧切稍加腹压后于14:30李x之子出生。Apgar评分1分钟5分钟10分钟20分钟均为3分(新生儿责任护理病历记载)。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缺血缺氧性脑病”,胎头娩出时见脐带绕颈一周缠绕紧密。见羊水三度污染。
出生当天至2012年5月2日住院于淮南市新康医院,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21日住院于淮南市妇幼保健院,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6月13日住院于淮南市妇幼保健院,2012年6月15日李梅之子就诊于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经检查已经导致“双侧大脑半球容积减小等”。安徽省立儿童医院要求家属放弃治疗,2012年6月21日李x之子死亡。
案件发生后,因为未做尸检,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和湖南湘雅xx司法鉴定所先后作退卷处理,认为死亡原因不明,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没有基础。患方找到本站安徽合肥医疗纠纷律师后,经详细了解情况,王律师认为医院至少存在以下过错:未予李x产前B超检查、使用催产素和助娩方式不当等”.王律师针对患方要求追究新康医院相关医师医疗事故罪指出,目前可以定医疗事故罪的情形一般为首先经过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且承担责任较大,启动刑事程序才有一定把握。而医学会因为与当地医院具有天然的联系等等(详见本站文章“不能选择在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不建议首选医学会鉴定。患方后选择先按照侵权,必要时再走刑事程序。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委托在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做过错及参与度鉴定。目前鉴定结论已出:“被告具有以下过错:未予李梅产前B超检查、使用催产素和助娩方式不当等过错行为,过错参与度为56%-95%,建议为75%”。王律师已经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一审判决被告赔偿639516.25元,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最终患方获得了高额赔偿,目前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
附:
关于司法鉴定的情况说明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李x与淮南新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并由法院带队于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在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举行了听证会。以下就本次听证会出现的几个问题原告做出以下情况说明:
1、法院及鉴定机构认为李x生产过程中的过错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已经鉴定过,因此本次鉴定关于过错项目仅针对新康医院在诊疗李梅之子过程中有无过错进行鉴定,原告同意上述意见。
2、本次鉴定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原告确认为:如新康医院具有过错,过错与李x之子缺血缺氧性脑病并于出生后53天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多少。
3、本次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是由患方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举证,申请鉴定的项目由原告确定,因此医院无权改动原告申请的各个项目!(如果被告欲提起一个新的鉴定项目,请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启动)。
因为本案多次退卷的特殊性及考虑到李x家庭经济困难,李x希望本案最终可以顺利进行。
特此说明
申请人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