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血糖查房时才发现死亡医院同责

   2010年秋,吴x住武警xx省总队医院治疗骨折,住院时已经告知患有糖尿病,医院予以降糖药使用但是未正规检测血糖,夜班医护人员也未正常巡视,第二日晨发现患者已经死亡在病床上。发生医疗事故后,患方第一时间咨询安徽合肥医疗事故律师本站王律师,王律师从如何处理医疗纠纷的角度,详细回答了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分,及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医疗过错赔偿的区别,从医疗纠纷律师专业角度建议患方选择立案后选司法鉴定。后经司法鉴定获得了医院承担50%过错参与度的较好结果。
    以下是为了法院判决超过50%的过错参与度安徽合肥医疗纠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异议书。

关于吴xx等诉武警xx省总队医院过错司法鉴定的异议

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吴xx等诉武警xx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的诊疗吴x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参与度申请鉴定,xx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上述事项鉴定后出具《司鉴中心(2011)病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原告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及缺陷,具体如下:
1、对于分析说明部分第二条关于院方的医疗行为,鉴定意见书指出“本例患者吴x系因骨科症状住院治疗,审查送检病史材料,未发现院方所用药物中有能够引起患者严重低血糖的药物,分析其严重低血糖症系自身原因所致。”
原告认为被告主治医师在没有征得内分泌科医师、患者及家属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于9月29日17:58达美康80mgBid医嘱,而作为降糖药的达美康能够直接引起患者严重低血糖。同时,对于鉴定书描述上述医嘱“经内分泌科高医师及家属同意”,但原告在提交鉴定的病历资料中根本没有发现“家属同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内分泌科高医师”同意的书面材料,仅依据院方单方陈述是不能作为依据。因此,原告认为此结论是错误的,严重低血糖症系被告医师擅用降糖药所致。
2、鉴定意见认为“武警xx省总队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同等责任,建议参与度50%”。
原告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缺陷。鉴定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仅指出了院方在医疗过程中过错,依此结论患者也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那么,患者究竟存在什么过错,原告不得而知。而鉴定意见书对此未作任何分析比较,即得出同等责任的结论,明显存在缺陷。退一步而言,即使严重低血糖是患者自身原因引起的,也不能作为减轻医疗机构责任的原因,这无疑是对负有更高注意义务的院方的纵容,必将危害广大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该鉴定结论存在缺陷。
综上,原告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及缺陷,xxxxxxxxxx。
 
 
                                              原告: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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