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谢家集区臂丛神经损伤暨产瘫

2015年2月18日11时26分,原告母亲蒋xx因分娩在被告妇产科住院,被告妇产科入院记录记载估计胎儿3000g,当天15:30临时医嘱记载术中使用20iu缩宫素,15:32临时医嘱缩宫素10iu加入5%GS500ml中静脉滴注,妇产科出院记录记载“肩难产助产下娩一活男婴,Apgar评分一分钟5分,5分钟7分”。原告出生后转入被告儿科继续治疗,儿科记载原告出生时体重4210g。儿科出院记录记载:“右上肢肌力缺失,不能活动”。儿科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巨大儿、早产儿、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心肌损害、低钙血症”。为确定原告病情及治疗方案,原告出院后多次赴复旦大学华山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手术。原告父母为给原告治疗花费了大量时间与金钱,并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
     安徽医疗事故律师暨安徽医疗纠纷律师王律师介入后,经仔细分析病历,王律师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积极谨慎提供符合规范的诊疗服务,但其违反医师高度注意义务,判断胎儿体重误差过大,选择生产方式错误致肩难产发生,肩难产发生后运用助产方式错误,大量使用缩宫素及接产时暴力牵拉等,具有明显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王律师向原告亲属介绍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医疗事故鉴定的细节。本案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院平山法庭立案并审理,王律师向原告亲属简要介绍了诉讼关键策略,现本案在鉴定结论已出并已经开庭。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新华医院在对詹xx及其母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詹xx构成六级伤残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赔偿款目前已经支付到位。

您好,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Call Now Button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