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xx诉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四附属医院

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因“左眼被鞭炮炸伤五小时”求治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由于没有床位,被值班医师介绍而入住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原告当时感左眼睁不开,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于2012年2月7日在全麻下行“左眼角膜裂伤修补术”。住院期间,原告每天均向床位医师刘x称“眼内有石头、头昏”,再向主任张xx反映病情时,张xx主任称“小孩讲不清”同时要求原告13号办理出院手续。原告说病未治好不愿出院,张xx主任要求出院后去儿科诊治头昏等。儿科医师予以CT检查提示“左眼球内高密度影及晶体未显示”。原告再次询问床位医师时,刘敏医师修改出院记录,增加了CT检查结果内容及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诊治。
    出院第二日原告立即入住安医大一附院(2012年2月27日出院)。安医大一附院拟诊“左眼球穿通伤伴非磁性异物、左眼创伤性白内障、左眼角膜裂伤”收住。住院后原告父母考虑到安医大四附院术前未完善检查所带来的后果,多次强烈要求床位医师许xx及主任龚xx完善辅检,但是两位医师均说不需要,并按照安医大四附院的CT结果做了手术。手术后安医大一附院多次门诊随访均说没有问题。2012年5月14日至23日,原告再次入住安医大一附院行“拆角膜线及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术后不久B超发现“左眼视网膜部分脱离”,安医大一附院张小xx医师查房时嘱咐目前安医大一附院只能治疗到这种程度,未来可能加重可能自行好转。出院时原告左眼尚可以看清物体,之后逐渐视物不清。
    原告因两被告多次漏诊、高度不负责任而对其彻底失去信心,始去上海求医。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7月2日,住院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求治“左眼视网膜脱离”。于2012年6月29日全麻下行“左眼玻切+人工晶体取出+球内异物取出+激光+硅油充填术”。再次从左眼内取出异物。
    原告因此找到安徽医疗事故律师本站王律师代理案件,要求追究2被告责任。王律师向原告详细告知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程序区别,为了获得相对好的医疗纠纷赔偿,原告选择了医疗纠纷鉴定。王律师经分析病历了解原告陈述后认为,两被告违反诊疗常规,漏诊并违反医师注意义务造成原告多次手术取左眼异物及左眼逐渐视物不清,具有明显医疗过错。本案经上海司鉴中心鉴定和莱蒂克鉴定,最终获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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