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霍邱医疗事故案

原告于2013年5月8日17:00因“反复发作剑突下及右上腹痛7年加重8小时”而入住被告霍邱县x医院。5月9日下午16:40左右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胆囊切除术”,术中出现血压下降心率降低直至心跳骤停。急予心肺复苏等抢救并转入ICU。5月11日9:07原告突发呼吸困难,立即予以气管切开及呼吸机使用,之后转入安徽省立医院继续治疗。
   事发后,原告维权需要在网上找六安医疗事故律师或医疗纠纷律师,以了解六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六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王明清律师介入后,予以分析医疗纠纷鉴定程序及利弊,仔细分析后撰写详细过错及参与度陈述词,最终原告获得了15万余元的赔偿。


    以下是简要陈述词:被告存在的诊疗过错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术前未控制炎症,手术时未尽到医师注意义务导致休克出现,术中出现血压降低心率降低时处置存在过错、术中出现血压逐渐降至0、心跳骤停时处置存在过错,术后针对休克及脑实质损害处置不力,造成了患者遗留大脑脑实质损害后遗症的损害后果,给原告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由于严重感染病人可能存在中毒性新陈代谢失调,必须先控制炎症,改善新陈代谢,提高机体免疫力。对年龄超过55岁,伴有心前区疼痛及心电图异常者,术前应请内科医生会诊。
原告5月10日5月11日血常规均提示白细胞计数高、中性粒细胞百分比高,提示炎症的存在,但是术前该情况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原告术前反复发作剑突下痛不能排除心脏问题但被告术前常规检查未行EKG检查。术前亦未请内科会诊。
2、对年龄超过55岁,伴有心前区疼痛的患者,术中严格心电监护并尽量采用全麻。术中常规1%普鲁卡因封闭胆囊三角,以减少胆心反射发生。但是本例是连续硬膜外麻醉。术中未常规使用1%普鲁卡因封闭胆囊三角。
     3、术中出现休克,被告医师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是二甲医院,是霍邱县最好的医院,“胆囊切除术”技术成熟,正是由于手术时未尽到医师注意义务才导致术中处置出现错误,导致休克出现并最终致患者脑实质损害的严重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术中出现血压降低心率降低时处置存在过错。当术中出现血压降低心率降低时,应当立即终止手术停止刺激,立即抢救。
     术中一旦出现心跳骤停,更应立即终止手术、立即行膈下心脏按压,并保持呼吸道通畅,力争中短时间内完成心肺复苏。只有做到以上各项才能降低手术危险性。本例从手术记录单上并未看到立即终止手术,并未停止继续刺激。并未进行膈下心脏按压。被告医务人员处置存在过错。
     5、术后未告知病情危重,被告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
根据《病历书写规范》第二十七条: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术后原告在被告处一直神志不清,但院方未告知患方病情危重,未下病危通知,仅口头告知“手术成功,但出现了一些小状况,放ICU治疗”!被告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患方如果明确病情危重,首选会就近转至合肥进一步治疗。但是由于被告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导致患方丧失尽快得到更好条件的医疗救治的机会。
6、休克发生后,被告针对休克及低灌注导致的脑实质损害处置不力具有过错。
     休克造成低灌注,缺血再灌注后,对缺血半影区的脑细胞功能恢复,被告并未适时采取胞二磷胆碱、脑活素、脑复素等等活脑细胞药物的应用。原告长时间未苏醒,被告治疗方案失当。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脑实质损害等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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