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4日,陈某之妻在南京市溧水区xx卫生院待产,因时值春节初二,医院值班人员较少且妇产科仅有助产士的情况下,医院接受该产妇,后产妇因“羊水栓塞”致大人及胎儿死亡。
案发后,当事人找到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王律师,王律师首先与院方谈判一次,院方答应支付12万元赔偿金,因当事人不同意和解后进入诉讼程序。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羊水栓塞”,经过分析王律师认为如果进行过错及参与度鉴定,院方责任可能不会太大。王律师积极从院方提供的病历中寻找案件的突破口。针对谈判时王律师向医院提出的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院方重写了病历并要求封存机关当地派出所予以共同封存。在后续诉讼程序中该封存病历在法院拆封,我们复印完整病历后要求医院解释为何病历有多份,且哪一份是真实病历,院方无法回答且不愿申请文书鉴定。在后续过错鉴定过程中,由于我方坚持病历不真实,鉴定机构作了退卷处理要求法院首先解决病历问题再行鉴定。最终经过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0余万元。本案获得了非常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