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亲属马X于2015年6月13日因心前区不适求治于被告处,被告予以心电图等检查后予以“养心氏”等药物使用。 18日再次因“反复活动后心慌2月余再发心慌后晕厥半天”求治于被告桐城市医院。入院时P120次/分,血压90/60mmHg。被告收住后予以各项辅助检查,首次病程录诊断为“晕厥待查,根据病史考虑心律失常”。予以活血化瘀支持对症治疗。6月22日病程录记载,下午14时20分患者如厕后再发心慌予以持续吸氧、心电监护、开通静脉通道等处理,在15时再发心慌不适伴四肢强直呼之不应同时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病程录记载死亡原因为“颅脑疾病引起呼吸骤停”。病程中未予心肌酶谱及冠脉造影等检查。 2015年7月23日,受安庆市卫生局委托,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病理号:A-134号尸体解剖病理诊断书,认为“死者马X符合肺动脉内血栓栓塞合并心肌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件发生后,原告在网上搜索发现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王明清律师,并立即赶往合肥与王律师详谈。王律师详细介绍此起发生在桐城市的医疗纠纷解决路径从医疗事故律师的角度详细解答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最终本案委托王律师代理后在山东进行过错与参与度鉴定,获得了超过预期的过错参与度,最终变更诉请要求法院按照60%的过错参与度判决,原告获得赔偿目前赔偿款已经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