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诉亳州市利辛县王x卫生院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瘫

原告在亳州利辛县xx卫生院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致脑瘫,为获得公正医疗事故赔偿或医疗纠纷赔偿,原告找到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王律师维权。
    2014年3月19日2时40分,原告母亲车xx晚孕出现规律宫缩(30”/5-6’),急赴被告王x卫生院待产,于5:00办妥入院手续。王x卫生院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人员孟x及石xx共同接产,但孟x值班期间离开医院,自称于6:00多离开医院接送其孩子上学。接产过程中未予行常规胎心音监护,7:11该院B超检查提示脐带绕颈一周,8:05分发现羊水三度污染,8:18分阴道助产原告出生,APGAR评分1分钟6’5分钟8’。该院待产记录记载接产人员认为原告存在缺氧要求转院治疗。但是在亲属要求提供120护送及随车医护人员保证原告安全的情况下,xx卫生院均予以拒绝,无奈原告亲属自行租车耗时两个半小时送原告至阜阳x院,转院过程中无任何医疗措施。
阜阳x院收住后,经检查,拟诊“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应激性溃疡、心肌损伤”并下“病危”,3月20日对原告检查巨细胞等病毒及弓形虫IgG,结果均为阴性。当日9:00医嘱“置暖箱”“吸氧”。因原告病情进行性恶化,3月20日20:00转入儿童医院继续治疗。儿童医院以“窒息复苏后抽搐一天余”收住,经各项检查,儿童医院拟诊“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代谢性酸中毒、蛛网膜下腔出血、心肌损害”。予以“预防感染、维生素K1止血、营养神经、合理喂养等支持对症处理”。2014年4月6日予以办理出院,并告知原告有神经系统后遗症。
原告认为,三被告应当积极谨慎提供符合规范的诊疗服务,但xx卫生院违反法律法规,使用无资质的医护人员单独处置孕妇生产事宜,依照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推定xx卫生院具有过错;值班人员上班期间擅离岗位;未及时诊断三度羊水污染及脐带绕颈一周;未进行常规胎心监护、对重要病情变化无详细观察及分析记录及选择生产方式错误等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发生;发现新生儿缺氧后未予吸氧等处置即要求自行转院致使原告未得到及时救治并出现进一步损害。阜阳x院、儿童医院违反医师高度注意义务,具有明显医疗过错,致使原告有神经系统后遗症可能,均应当赔偿责任。
     原告亲属与安徽医疗纠纷律师既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王律师沟通后,充分了解了亳州市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纠纷鉴定和医疗纠纷赔偿的相关细节,在进一步了解亳州市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后,原告亲属选择按照侵权起诉。本案已经在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听证会。
    2015年11月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基本采纳了本站安徽医疗纠纷律师及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王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亳州利辛县xx卫生院在诊疗原告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主要责任建议为60%–70%之间,案件获得了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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