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8日17时19分,原告母亲xxx晚孕出现规律宫缩,急赴肥东县xx医院待产,以“孕41+4周,下腹痛2+小时”收住。xxx要求剖宫产被xx医院拒绝。次日下午三时中医院予以催产素静滴,催产素记录单记载:19日18:45分胎心慢,83次/分,18:50胎心率121次/分,19:50为胎心慢,110次/分,19:55为112次/分。催产素一直使用未见调整或停止。接产过程中未予行常规持续胎心音监护, 20:00分平产原告出生并发现羊水三度污染,APGAR评分1分钟3’5分钟7’,其中呼吸分别为0和1分。原告出生后一小时状况持续欠佳因此转往安徽省x医院。省x医院以“生后呻吟不止1小时余”收住,省x医院出院记录记载:“APGAR评分10分钟4’呼吸心律各扣2分,患儿生后全身胎粪污染,呻吟不止反应差,入院时心律约30次/分”。省x医院拟诊“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等。予以“吸氧、营养神经、合理喂养等支持对症处理”。2015年7月27日予以办理出院,并告知原告有神经系统后遗症。
原告父亲找到本网安徽合肥医疗事故律师暨安徽合肥医疗纠纷律师王明清律师咨询,王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后对原告父亲所提的问题逐一详细解答,告知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上的差异,详细解答了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纠纷鉴定和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原告父亲后咨询了亲戚朋友介绍的另外一位律师,最终决定选择本网王律师代理案件,委托合同签订后,经过上海司法鉴定,确定本案医院责任为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