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亲属查xx于2013年9月10日因“突发左腰部疼痛2天”求治于省医,入院时省医住院志记载:“步入病房,神智清楚,应答切题,查体合作”。B超检查提示“双肾结石、双肾积水、双输尿管上段结石”,2013年9月11日省医尿常规提示:尿红细胞27.7个/ul(参考区间0-4),尿白细胞1079.1个/ul(参考区间0-6)。经辅检及体检后拟诊“双侧输尿管上段结石伴肾积水,双肾结石”。2013年9月25日在全麻下行“双侧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术”,术后约3小时查xx出现休克症状,省医考虑“感染性休克”转入ICU进一步治疗,治疗过程中病情进一步恶化,9月26日省医予以“剖腹探查术”并诊断为“感染性休克、DIC”,经支持对症治疗,于2013年9月27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0月9日,受合肥市卫生局委托,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合)公(刑)鉴(尸)字(2013)00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查xx系术后感染性休克、DIC死亡”。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在入院尿常规异常的情况下未行术前尿常规等复查了解感染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即进行手术,在确诊DIC的情形下再次行剖腹探查术等,最终造成原告亲属查xx死亡,具有明显医疗过错。原告亲属在省医周边租房住下与院方协调但是一直得不到院方积极答复,原告首遇医疗事故暨医疗纠纷案件不知道怎么办,向网络求援,最终搜索到安徽医疗事故律师王明清律师,经过当面向王律师咨询,王律师首先全面讲解医疗纠纷案件操作程序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医疗纠纷赔偿新标准及鉴定机构的选择等,原告对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有了初步的感性认识,最终原告委托王律师起诉,本案走向司法途径解决。本案经过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确认省医责任为45%-55%,省医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鉴定中心予以书面维持,一审判决后省医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予以维持,目前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