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原告亲属唐xx因“眠差、乱语、兴奋伴行为怪异加重3天”入住被告处。被告入院记录记载:“T37摄氏度,双肺呼吸音清”初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予以抗精神病药物治疗。15日病程录记载唐xx不配合治疗予以四肢束缚。15日血常规提示WBC15.17,中性粒细胞百分比83.21%。16日下午毕xx不放心因而打电话给医院询问病情,医生说病情恶化,无法控制!望家属来陪护。18日晚在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行胸片、CT等检查,考虑“肺部感染?”转回六院继续治疗。19日13:30发现唐xx呼之不应,张口,无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予以拨打“120”急救,14:10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2017年3月1日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进行尸检,提示:“唐xx在局灶性支气管肺炎及心脏肥大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受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委托,合肥市安徽x德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仅仅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不服提起重新鉴定申请,后2018年11月26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书:“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正在诊疗唐xx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本案通过重新鉴定改变了诉讼结果,获得了较好效果。